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遵守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自觉秉承学院“自强、笃实、求源、创新”的校训,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可按照学院的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入学后因请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两周及以上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康复治疗,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财务管理部相关规定核实交费后方可注册。每学期开学,持学生证和一卡通到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所在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不予注册。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不能如期返校报到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缴费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在校外实习学生应在返校开课一周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三)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课程及学分
第十四条 学 制
学院本科专业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其中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为二年。
灵活的学习制度是指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定的学习年限。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因创业休学的,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四年。保留学籍、休学、延长学习时间等记入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课 程
课程性质为必修课、选修课二类。
(一)必修课:是指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课程。
(二)选修课:是指本专业必修课以外的课程及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 分
学分是课程量的计量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也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基本依据。学生毕业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简称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能力与效果的综合评价指标之一,是评奖评优、学位授予等进行学业成绩评价的主要依据。
本科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5学分左右。学生按规定注册后,每学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
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少修或多修课程,但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此外,本科生还应取得思想政治教育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者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活动、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会工作与社团活动、职业资格与技能考试培训六个方面8.0及其以上课外教育学分,且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获得2.0及其以上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获得1.0及其以上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活动获得1.0及其以上学分、职业资格与技能考试培训获得1.0及其以上学分,通识拓展课程必须修满6.0及以上学分。
第十七条 选 课
(一)允许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和自己学习情况,经批准按学期选课。选修课程有严格的先行后继关系的,应先修先行课,再选修后继课。
(二)学生所选修的课程有冲突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考试(考查)成绩组成,按不同比例计算。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一般以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定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考核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因缺课未取得学分者,必须重修。学生因生理或患某种疾病不能参加规定的运动项目,须持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学管理部核准后,可予以办理体育单项免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其中学生创业需有营业执照且为法人的,按照规模、资金投入、效益等情况折算为2-6个学分;社会实践、论文、专利等按照级别折算1-4个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免听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免听课程程序为本人申请,应由教学管理部审批。
免听课程的申请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第三周前提出,免听的课程不能免考。免听课程者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及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需随低年级重修课程者,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批准,可以间断听课或免听该课,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及考核;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不得免听,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空缺。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课时数1/3(含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随低年级重修。
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任课教师规定之日未按时上交作业者),以缺作业论。如全学期缺作业累计超过1/3(含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随低年级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在考核前向教学管理部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部长批准方可缓考。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按规定办理补考手续,参加课程补考,不办理补考手续者,不准补考。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一律随低年级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的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一)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中只记载一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能重复修读,相同课程获准的学分只认定一次。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登记时使用不同的符号予以标注。
(二)由于休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时,应按学籍所在年级及时补修相应课程。
(三)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籍管理部予以记录。学生学业成绩归入个人档案。两年之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基础课程学分学籍管理部予以认定。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成绩进行网上管理和查询,同时面向学生家长开放及查询,便于家长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登陆方式及查询方式等由学生负责告知家长。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不准参加补考,一律随低年级重修。
第二十九条 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按时完成者,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一律随低年级重修。
第三十条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初,学生应严格按照教学管理部相关规定办理补考手续,凡未按时办理补考手续者,一律按“缺考”对待。
第三十一条 不按时参加补考的按放弃考试处理,不再安排考试。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若由于考试违纪作弊,或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诚信等行为,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可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院在新生入学第二学期为一年级在籍本科生提供一次校内转专业机会,转专业的条件、比例、资格审核等按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者;
(二)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学习或需暂停学业,可申请保留学籍或休学。学生需保留学籍或休学时,由本人提交申请,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审核,学籍管理部审批备案后方可离校。学生因创业休学,需本人提交申请,经团委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中心认定后,学籍管理部予以审批。
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
休学的学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按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参加学院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活动期间,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四)学生出国留学,最长保留其学籍2年;
(五)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最长保留其学籍2年。
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提交申请,参加学院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互动,可视具体情况由合作交流中心报学籍管理部予以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一)因病、因事无法坚持在校学习的;
(二)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占该学期课程总学时数1/3或六周及以上的;
(三)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时间累积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数1/3或六周及以上的;
(四)因心理、身体等原因所在院认定暂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四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次,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其已修读课程及获得学分,将如实予以记录。
因心理、身体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休学时间为1年。
因创业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由本人于当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指定医院复诊,方可复学;
(二)因心理、身体等原因劝其休学治疗的学生,在获准复学时,可在家长的陪护下在校学习,确保不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生活;
(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创业实践活动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团委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复学。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四)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原专业培养方案随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审批,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学业预警
第四十五条 学业预警分为:一般预警、延长学习时间预警、退学预警。学业预警一般应在开学第六周内进行,列入学业预警的学分指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累计学习时间按学生所在年级计算。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一般预警:
(一)一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比率达到或超过40%;
(二)累计三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5%;
(三)累计五学期(或五年制七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5%。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延长学习时间预警:
(一)一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比率达到或超过50%;
(二)累计三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比率达到或超过30%;
(三)累计五学期(或五年制七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比率达到或超过20%。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预警:
(一)一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比率达到或超过65%;
(二)累计三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比率达到或超过40%;
(三)累计五学期(或五年制七学期)未取得课程学分比率达到或超过25%。
第四十九条 学籍管理部负责学业预警名单的统计和审查,并将达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及学业预警通知书下发至学生所在院,由学生所在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七节 延长学习时间
第五十条 学生具备正当理由,均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一)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审核,报学籍管理部审批、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在毕业学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应予结业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可根据个人情况提交申请,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经学籍管理部部长批准后,可随低一年级学生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延长学习时间:
(一)在一学年内经补考(或重修)后,学生未取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学年所修读课程学分数的35%者(通识拓展课程、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二)在校学习两年及两年以上经补考(或重修)后,学生未取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25%者(通识拓展课程、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第五十二条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经批准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原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延期毕业期间,应重修原不及格课程并达到原年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通识教育学分等,若仍未达到学院毕业或授位条件,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毕业,准予结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离校自修期间,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在校内住宿,也不得提前复学,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管理责任由本人及家长承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节 退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在一个学期内学生未取得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修读课程学分数的70%;
(二)在一个学年内经补考(或重修),学生未取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学年所修读课程学分数的45%(通识拓展课程、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三)在校学习两年及两年以上经补考(或重修)后,学生未取得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所修读课程总分学数的30%(通识拓展课程、任选课不安排补考);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因心理、身体等原因严重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生活,认为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或经治疗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开学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一)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可予退学的。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学生所在院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按学院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凡符合第五十五条(一)、(二)、(三)款可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视情况可给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给予试读处理的学生,由所在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后,方可试读。
(一)一般应降级试读。试读前学生必须做出书面学习保证,承诺如果第二次达到学院退学规定,自愿接受退学处理。
(二)试读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将终止其试读,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退学时,可提交退学申请,经所在院核准,按要求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报学籍管理部审核后,由院长审批。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九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八条 考勤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纪律
学生因事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请假;
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或所在院负责人批准;
请假两周(含两周)以内者,由学籍管理部部长批准。因事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十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的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对于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军训等教学活动,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凡迟到或早退在十五分钟以内者,均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或早退在十五分钟以上者,均按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
第十节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对在籍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核实学生学业成绩和受处分情况等,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学院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成绩合格,且通识教育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同时取得规定的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下一学年规定时间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时需先交回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一年内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向学院申请参加重修,并办理有关手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学生需要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依据学院学籍信息变更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学籍管理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六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纸质照片用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制作,电子图像信息用于学历电子注册与查询。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规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只能办理一次,不能补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若遗失或者损坏,应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学籍管理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